多次盗窃通讯基站重要器件?武穴法院:偷盗财物一时爽,损人害己落法网

2024-03-28 10:12
来源: 原创

3月27日,武穴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一起盗窃通讯基站设备案,被告人陈某、吴某等4人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适用简易合议程序审理。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被告人陈某、吴某等4人于蕲春、黄梅、武穴等地盗窃甲公司、乙公司基站内的2G载频、馈线和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等设备,后将2G载频、蓄电池及部分馈线卖与被告人周某、将部分馈线卖与张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周某明知陈某用于出售的2G载频、馈线及蓄电池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53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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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5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5名被告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在最后陈述环节,5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把目光瞄向了通信基站内的电池、电缆等物资,严重影响国家通信基础设施运营,对基站周边通讯信号产生影响。法官在此提醒您:通信设施作为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切勿心存侥幸盗窃、破坏通讯设施从中牟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