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验收不合格,业主拒收,物业费由谁承担?武穴法院这样做!

2024-04-01 11:20
来源: 原创

房屋验收不合格,

业主拒绝收房,

这种情况下,

业主是否应交纳物业费?

来看本期案例。

原告金某和彭某为夫妻关系,2018年向被告湖北某房地产公司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在2019年中旬收房时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原告要求其返修后再交付。被告在返修结束后,通知原告前来收房的过程中双方沟通不畅导致原告未能及时收房,2023年下旬原告要求交房,被告得知要求补足2019年-2023年期间的物业费才能交房,双方对于房屋延迟交付的违约金、物业费缴费等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便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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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民二庭承办法官张庭长认真了解案情,发现双方主要的矛盾点在于原告方认为自己未实际收房不应承担物业费,并且被告应当支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而被告方认为自己已经通知了原告方前来收房,不应承担违约金。张庭长认为双方矛盾不深、争议不大,具有调解基础,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协商沟通,后组织原告、被告湖北某房地产公司以及第三方某物业公司的代表前来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张庭长首先安抚原、被告双方情绪,并耐心释法明理。最后原、被告双方当场和解,被告湖北某房地产公司同意代原告支付2019-2023年期间的物业费并支付原告一万元违约金,当场向某物业公司支付了原告购买房屋2019-2023年的物业费及向原告支付了一万元违约金,该起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企业诚信发展,也为辖区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一步,我院将继续拓宽办案思路,始终坚持“调解先行”原则,在对立冲突中寻找共赢点和破解处,努力实现“双赢”,不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向更好更优发展,积极发挥多元解纷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