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武穴法院当庭调解一起涉企劳动争议案件,力促企业与劳动者双赢

2024-03-27 11:20
来源: 原创

“我已经做好打几个月官司的心理准备了,真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补偿款。”近日,武穴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的长效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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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甲公司与宋某于2022年签订《地产居间人合作补充合同》,合作从事房产中介业务,合同中约定宋某系自雇职业,甲公司与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宋某因与其他居间业务员存在矛盾,要求与原告解除合作关系。于是宋某以其与甲公司存在劳资纠纷为由向武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业绩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共计27583元。

该委于2023年11月作出宋某2022年3月起至2023年5月止与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书,并向甲公司送达。甲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社保关系、制度管理等方面综合认定,本案中甲公司与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甲公司诉至武穴法院,要求依法确认甲公司与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甲公司无须向宋某支付工资提成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7583元;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调解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武穴法院立案庭委派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员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耐心开展调解工作,但因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解,且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一度陷入僵持,调解员遂将该情况反馈至武穴法院。

武穴法院承办法官王政清在翻阅案件卷宗后,并与双方当事人电话取得联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客观分析案件事实,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晰,争议明确,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庭审当日,王法官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了调解,由于一方当事人为企业,王法官在充分肯定其企业为武穴市域经济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向其释明一个企业应当主动承担起责任,主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官也从诉讼所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上对宋某做了思想工作。最终,在王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当场向宋某支付业绩工资、提成等共计17000元。至此,该起案件以当庭调解的方式顺利结案,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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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解决群众的急难事、烦心事;同时,武穴法院立足于优化营商环境,高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构建辖区内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今后,武穴法院将再接再厉,公正高效审理涉企业的劳动争议中助力企业纾难解困,为市域经济和谐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