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武穴法院:夫妻一方患病能否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2023-07-19 16:45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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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夫妻百日恩”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关爱、相互扶持

当夫妻一方患病时

另一方是否有扶养的义务?

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

近日,武穴法院成功审结了这样一起涉精神病人要求支付扶养费案件,使各方生活得以妥善安置。

原告姜某某(女)与被告刘某某(男)于2018年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前姜某身体健康、精神正常,婚后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2020年6月,姜某某因生活和精神上的压力罹患精神疾病。姜某某认为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患精神疾病的自己未尽到医疗、抚养、照料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支付其患病期间的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姜某某在患病的一年期间内由其父亲实际垫付了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69149. 62元。另外,姜某某父亲自认在此期间收到刘某某垫付的扶养费15000元应从中扣减,故本案确认的扶养费为54149.62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姜某某扶养费54149.62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官说法:夫妻虽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岂能各自飞。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在罹患精神病且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向其承担扶养义务。夫妻之间,应当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庭环境。本案中的被告患有精神类疾病,精神类疾病人士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更应该受到社会更多的关爱和尊重,法院的裁判结果保障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弘扬了正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