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4-03-04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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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逐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煽动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要害部门、重点敏感部门,非法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或者在周边区域打横幅、发传单、喊口号、聚众哄闹、非法滞留,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或社会秩序的。


2.组织指挥或幕后组织指挥、煽动、策划、串联、胁迫、雇佣、资助、教唆他人信访,违反规定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煽动组织规模性群体访的。


3.到中央和省、市国家机关越级上访、恶意登记,或在重要活动(会场)周边以及天安门等敏感区域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的。


4.扬言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的,或以自伤、自残、自杀等相要挟,通过攀爬高处等危险方式表达诉求,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5.拒不通过法定途径逐级提出信访诉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越级走访,或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的。


6.信访诉求得到合法解决或信访事项终结后仍然多次走访、恶意登记、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向政府施压,谋求不正当利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7.通过微信、微博、论坛、网站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的,或与境外勾连,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


8.在信访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骚扰、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9.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及附近区域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遗弃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不听劝阻的。


10.在公共场所或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现场及周边,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聚众哄闹、不听劝阻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正常工作秩序的。


11.以信访或信访代理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借机敛财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或传授他人非法信访方式方法的。


12.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后,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非正常信访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判处刑罚后,继续信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13.在信访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郑重提醒:违法信访,触犯法律,受到处罚,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影响其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既损人又害己。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参与、不传播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黄冈市委政法委员会

黄冈市信访局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黄冈市公安局

黄冈市司法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