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确保需鉴定评估的简单案件能够高效、公正地在简易程序中进行审理,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对于事实清楚、事实查明并不困难、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金额不大,需鉴定评估的案件,应纳入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条 立案庭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对案件进行登记,及时纳入简易程序审理通道,做好简易程序标记,并指导当事人做好鉴定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评估。如果需要,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当事人提出鉴定评估申请后,法官应及时审查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第五条 对于纳入简易程序审理的需鉴定评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发挥调解作用进行“以鉴促调”,争取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缩短审理周期。
第六条 承办法官应严格按照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要求,合理安排审理进度。从立案到审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定期对纳入简易程序审理的需鉴定评估案件进行检查和督促,确保案件按时审结。对违反审理期限要求、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同时,将案件审结情况纳入法官绩效考核范围,激励法官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