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三千元,获刑十一年

2016-07-12 15:55
作者: 余文钦、李佳霖    浏览: 494

武穴市90后青年朱某,先后在武穴市城区实施抢劫作案4次,共获赃款 3320元。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3月至20159月期间,朱某因缺钱用遂与同伙商议抢劫出租车司机,先后三次在武穴城区拦下出租车,将出租车司机骗至偏僻处实施抢劫,共劫取现金3020元。另查明,朱某于2015327日,在武穴市玉湖路某餐馆对面,对被害人翟某实施抢劫,当场劫取现金300元,并用匕首将翟某左手臂划伤。

法院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