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特辑】妻子患病丈夫不闻不问,执行帮她解决后顾之忧!

2024-03-07 11:51
来源: 原创

相濡以沫、白头偕老,是我们对夫妻关系持久性的最高评价。这种评价与约束不仅存在于道德中,也存在于法律条款里。《民法典》对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有着专门的规定,这使得人们对于感情的承诺,不只是说说而已。

胡某琴与徐某华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共同生活期间,胡某琴因病致间歇性精神残疾,2017年底胡某琴回娘家居住。在此期间,胡某琴由其父母负责照料,徐某华未履行扶养义务。2019年7月,胡某琴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三级精神残疾。胡某琴因病治理期间支出的费用均由其父母垫付。因徐某华拒绝承担胡某琴的扶养义务,胡某琴及其父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徐某华返还胡某琴父母垫付费用,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扶养费5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徐某华未履行义务,胡某琴及其父亲胡某尔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多年未回家,遂多次电话联系徐某华,劝其履行法定义务但未果。法院执行干警协同法警数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但均未找到徐某华的下落,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经深入调查,执行法官了解到胡某琴父母年迈,皆为低保户,家庭生活非常困难,且胡某琴需要继续治疗,急需扶养费。武穴法院执行局在为胡某琴申请司法救助的同时,不断强化执行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微信及支付宝等账户,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名单,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徐某华作出拘留决定,此外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镇处及公安机关协同查找徐某华下落后,两次前往被执行人务工地(广东省)抓捕未果。

在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下,徐某华在其家人陪同下来到法院,表示愿意一次性解决矛盾。后经过执行局、镇及属地法庭联合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徐某华一次性支付胡某琴10万元,并为胡某琴在梅川购置房产,后双方在梅川法庭协议离婚,该案顺利执结。最终,这一场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妥善的处理,胡某尔也为法院执行人员的辛苦付出向法院赠送锦旗,表达了对法院工作的感谢。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我国《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明确表示,夫妻互相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这一法定义务。有的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约定各自的工资或者收入归各自所有时,也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要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结婚时间的长短为条件。

法官说法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就其性质来看,夫妻扶养属于生活保持义务范畴,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这是人类个体婚制形成以来婚姻一直负载的基本功能。尽管现代社会人格自由平等、经济独立淡化了夫妻人身上的客观约束,但夫妻扶养仍是法律确认的规则。

(2)夫妻之间扶养义务不以分居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第一,扶养义务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而夫妻分居,仅能代表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状况不良,并不能代表结束婚姻关系。第二,夫妻一方具有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年老体弱等无法独立生活或确实不能维持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需要扶养的情况存在。第三,另一方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和条件,确实有能力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够生活。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常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4)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但在实际运作上,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应以当事人自我调节为主导,以自觉履行为普遍,并以公权力干预为辅助,以司法救济为保障。不履行扶养义务,一方可提起诉讼进行司法救济。需要扶养一方可以选择有关部门先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法判决,强制扶养义务人履行其扶养义务。扶养费用的确定,法官可运用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障提出诉求的需要扶养的一方的正常生活,也要兼顾扶养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

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如果夫妻双方又无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扶养费用时,应由扶养义务人以其个人财产负担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