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0元租琴”押金难退?法院判决亮剑预付式消费陷阱!

2025-07-18 16:38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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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租琴,押金可退!”——这看似诱人的教育培训优惠,实则暗藏风险。近期,我院审结一起因钢琴租赁押金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某琴行返还消费者9500元押金并取回钢琴。此案精准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解释》),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整治预付式消费领域“押金”顽疾提供了司法范例。

2023年3月,消费者王某、殷某为其女儿在某琴行报名钢琴培训,支付学费3600元。一个月后,琴行推出“0元租琴”活动,二人支付了10000元押金(实收,原定11000元)。琴行出具收据,明确备注“此款为钢琴使用押金,钢琴退还押金全额退还”。后因孩子学业繁重,王某、殷某决定停止学习,多次联系琴行要求退还钢琴及押金,均遭琴行以各种理由推脱。2024年4月,经消费者上门催讨,琴行负责人程某签订《协议书》,承诺分期退还押金并取走钢琴。然而,琴行仅在报警调解后支付了500元,剩余9500元押金及取琴事宜再无下文。无奈之下,王某、殷某将琴行及程某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钢琴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的核心在于以押金担保钢琴使用。琴行在收取押金时明确承诺“钢琴退还押金全额退还”,后又签订还款取琴协议,却仅履行极小部分义务,长期无理拖延返还剩余押金及取回钢琴,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要求返还剩余押金9500元并取回钢琴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据此,我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某琴行及程某返还押金9500元并自行取回涉案钢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收取的预付款包括经营者以会员费、席位费、课程费、押金、订金、保证金、预充值费、订约金等名义收取的,消费者预先支付的全部款项。” (本案中,名为“押金”的款项被依法认定为预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要求,或者存在停业、歇业、经营场所变更等情形,导致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消费者请求经营者退还剩余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琴行根本违约,消费者依法有权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押金)

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无论经营者如何包装收费名目(如“押金”),只要其本质符合预付款特征,即纳入《预付式消费解释》的规制范畴。法律对“收钱易退钱难”的乱象绝不姑息,坚决守护消费者的“钱袋子”安全。广大经营者应恪守诚信,信守承诺,任何利用格式条款或拖延战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正制裁。消费者亦需擦亮眼睛、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本案虽以租赁合同纠纷呈现,但实质是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利用“押金”名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结合本案及新司法解释,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

1.警惕“押金”陷阱: 面对“免费使用”“超低折扣”等宣传,务必认清背后捆绑的大额“押金”“保证金”等条款本质。依据《预付式消费解释》,此类款项多被认定为预付款,退款风险需高度警惕。

2.细查合同留凭证: 签订含预付性质的合同时,务必逐条审阅退款条件、流程及违约责任,坚持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合同或凭证。妥善保管合同、注明用途的付款凭证、收据/发票、与经营者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录音等),这些是维权关键。

3.及时依法维权: 遇经营者拖延或拒绝退款,应积极协商并保留证据;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果断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新司法解释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明确有力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