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男方在婚前向女方给付彩礼的习俗。然而,即便给付了彩礼,后由于各种原因分道扬镳的不在少数。那么既然无法缔结婚姻,彩礼返还问题就会产生诸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于2018年8月相识、恋爱。2018年11月28日,双方举行定亲仪式,李某家人按照农村婚嫁风俗给予王某母亲彩礼15万元,后双方在讨论婚嫁过程中,李某家人又支付彩礼4万元。2018年12月底,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在短暂的同居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继而开始分居。2020年10月因彩礼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故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后,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于各种缘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恶化,故双方均有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对原告李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应酌情考虑,判决被告返还50%的彩礼即95000元较为适宜。
案例二
原告陈某与被告苏某均是丧偶之人,两人于202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双方都有一起生活的打算。为表诚意,陈某为苏某购买黄金首饰共计花费26265元,又给苏某母亲、孙子见面礼共计1000元。苏某收了金首饰后,既没有与陈某共同生活,也没有与其办理结婚登记,仅在陈某家中做了两顿饭就离开了。陈某眼见结婚目的不能实现,遂多次要求苏某返还金饰及见面礼共计27265元,被拒后,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具有明确的结婚意愿而建立恋爱关系,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另一方买金饰,如果结婚目的没有实现,支付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被告苏某收到财物后,仅在原告陈某家中做了两顿饭就离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苏某应返还陈某给付的财物。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给付彩礼,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应还彩礼,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三是婚前给付并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应返还彩礼,由于给付彩礼,导致债台高筑,生活困难,此时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四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可酌情予以返还。法官在此提示,两姓缔结,秦晋之好,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